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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顾京章与青岛华磊金水泉工程有限公司、荆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京章,青岛华磊金水泉工程有限公司,荆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64号原告顾京章。委托代理人季文轩,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磊金水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锦州路188号西侧。被告荆朋军。原告顾京章与被告青岛华磊金水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荆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6年4月1日限原告7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京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学亮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孙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