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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呈贡云渝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邬吉荣、朱鸿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呈贡云渝钢管租赁站,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邬吉荣,朱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呈贡云渝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小古城社区。法定代表人:邓绍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1499号。法定代表人:陈克平。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五华区金鼎山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丹。被执行人邬吉荣,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被执行人朱鸿云,男,汉族,1950年3月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四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邬吉荣、朱鸿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呈贡云渝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邬吉荣、朱鸿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邬吉荣、朱鸿云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1124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