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8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与罗长荣、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罗长荣,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786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新兴乡场镇。负责人:陈畅,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洁,该分社职员。被告:罗长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2日。被告:张清,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4日。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诉被告罗长荣、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