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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50-2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文华,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法定代表人陈雄,该××总经理。本院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75730.9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15日给付30600元,剩余债权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