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安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韩俊巍,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安芹,女,汉族,1960年12月5日出生,住本市环城东路**号*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陕西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安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尚未受偿8938.06元。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