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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8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陈国明与陈海兵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明,陈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明,男,1993年5月28日生,哈尼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陈海兵,男,1986年11月27日生,哈尼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国明与被执行人陈海兵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服刑中,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家属代为履行了65000元,于2014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兵已经刑满被释放,有一定履行能力后,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2013)元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