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与冯丽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冯丽丽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负责人韩大川,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丽丽。委托代理人于鹏,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丽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培忠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代理审判员 贾元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