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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行审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秦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5行审130号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仁堂,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秦某。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处理秦某土地行政违法一案中,秦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谷城县石花镇将军山村四组土地兴建房屋。该局认为其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若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将造成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秦某所占用谷城县石花镇将军山村三组土地予以保全,维护土地原状。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秦某占用谷城县石花镇将军山村四组土地予以保全(保全土地现状以送达之日起为准,保全期间当事人应保持现状,不得建设、占用或者其他有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之行为发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自本院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被申请人秦某的土地违法现状由申请人负责监管,如发现被申请人擅自建设,应当立即告知本院)。保全费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谌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