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初汉义与田国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汉义,田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嫩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初汉义,男,194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田国旗,男,1981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物业经理,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初汉义申请执行田国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