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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成华与白玉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华,白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2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华,男,1949年出生,汉族,现住XX。被执行人白玉柱,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华与被执行人白玉柱民间借贷纠纷(2015)茄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22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玉柱保证在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22350.00元整付清。申请执行人杨成华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