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与郑纪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郑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38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范明军,镇长。被申请执行人:郑纪安。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郑纪安农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执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对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执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执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增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