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8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全生、张帅与廉龙生、冯建芳、廉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生,张帅,廉龙生,冯建芳,廉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571号原告:张全生,男。原告:张帅,男。委托代理人:陆广仁,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临猗县三管镇陆喜营村。被告:廉龙生,男。被告:冯建芳,女。被告:廉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生、张帅与被告廉龙生、冯建芳、廉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生、张帅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全生、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涛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