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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8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全生、张帅与廉龙生、冯建芳、廉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生,张帅,廉龙生,冯建芳,廉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571号原告:张全生,男。原告:张帅,男。委托代理人:陆广仁,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临猗县三管镇陆喜营村。被告:廉龙生,男。被告:冯建芳,女。被告:廉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生、张帅与被告廉龙生、冯建芳、廉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生、张帅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全生、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涛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