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显达与潘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达,潘维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638号原告:刘显达,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16。委托代理人:陈健辉,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洁欣。被告:潘维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达与被告潘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达撤回对被告潘维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显达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