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亚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70号罪犯孙亚光,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亚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亚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孙亚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亚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八分。另查明,罪犯孙亚光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亚光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亚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