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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铁城、袁红弟、周岩恒、冯国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铁城,袁红弟,周岩恒,冯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铁城,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袁红弟,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岩恒,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冯国营,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岩恒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755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