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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胡朝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527号罪犯胡朝忠,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作出(200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朝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胡朝忠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朝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朝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朝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