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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胜海与刘明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胜海,刘明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韩胜海,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刘明锐,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韩胜海与被执行人刘明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