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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丽萍被上诉人王国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丽萍,王国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丽萍,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太,男,1938年7月14日出生,现住盖州市。上诉人孟丽萍被上诉人王国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丽萍,被上诉人王国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晚间,原告因故上被告家时,他人敲被告家门,原告开门出去时,被他人砍伤。后原告报案。被告代行凶者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2015年5月22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被告承诺除报销原告全部医药费外,再给付现金1万元,另打欠条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被伤,被告代他人与原告达成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中就未能即时给付部分的款项,被告自认为自己所欠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应依约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孟丽萍给付原告王国太欠款5000元。上诉人孟丽萍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上是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就是说没有上诉人欠被上诉人5000元欠款的客观事实。2、从表面形式上,上诉人虽然给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5000元的欠据,但该据是虚拟的,是不真实的,是在被上诉人恳求下,其意是在给其子女走个面,被上诉人还当面表示以后不会向上诉人要钱的情况下,才给出的欠���。而如今被上诉人不守信誉和承诺,竞持据起诉了上诉人,实在令人不理解。3、本案所涉欠款是上诉人为了息事宁人,代为邻居所处理与被上诉人之间赔付事宜而作出的善举,5000元欠款并非是上诉人真实意见表示。请求本院:1、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5000元欠款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被上诉人王国太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虽诉称其为被上诉人出具5000元的欠据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丽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新颖代理审判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