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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傅其龙与黄清荣、蒋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其龙,黄清荣,蒋温英,张光明,黄念俊,陈军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820号原告:傅其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友富,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清荣,农民。被告:蒋温英,农民。被告:张光明,居民。被告:黄念俊,农民。被告:陈军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701024558)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其龙与被告黄清荣、蒋温英、张光明、黄念俊、陈军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其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145元,由原告傅其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