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傅其龙与黄清荣、蒋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其龙,黄清荣,蒋温英,张光明,黄念俊,陈军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820号原告:傅其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友富,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清荣,农民。被告:蒋温英,农民。被告:张光明,居民。被告:黄念俊,农民。被告:陈军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701024558)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其龙与被告黄清荣、蒋温英、张光明、黄念俊、陈军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其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145元,由原告傅其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