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昌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925号罪犯刘昌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2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昌勇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0.2分。2015年10月13日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昌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