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中孝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孝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舞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中孝,曾用名王忠孝,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舞阳县章化乡担。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孝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两次。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适用的���律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郭军丽审判员 张金乐审判员 程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