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执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XX与黄秉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黄秉洋,周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名山执字第626-1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81年11月2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黄秉洋,男,生于1946年12月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周代琼,女,生于1948年3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名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秉洋、周代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秉洋、周代琼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秉洋、周代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黄秉洋在雅安农商银行名山支行中峰分理处的存款1878.79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黄秉洋在雅安农商银行名山支行黑竹分理处的存款325.84元。三、扣划被执行人周代琼在雅安农商银行名山支行中峰分理处的存款129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