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枣阳市勇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勇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57-2号原告枣阳市勇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兴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雪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鄂0683民初2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枣阳市勇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枣阳市勇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习兴勇名下的鄂S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处分权的冻结。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