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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甘幼生与甘露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幼生,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甘幼生。被申请人甘露。申请人甘幼生称,其女甘露于2010年10月9日离家外出失踪,至今未归。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万松街派出所已立案,证明甘露于2010年10月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故请求宣告甘露死亡。经查,甘露,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51-1号1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甘幼生之女。甘露于2010年10月9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0日在本院公告栏发出寻找甘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甘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甘露于2010年10月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有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万松街派出所受案回执予以证实。申请人甘幼生申请宣告甘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甘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