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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杰龙宇包装装潢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成都众杰龙宇包装装潢印刷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657号原告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冯毅。委托代理人赵旭东,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众杰龙宇包装装潢印刷厂,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工业发展园区。法定代表人:叶成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众杰龙宇包装装潢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成都天龙油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芶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骁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