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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吴某,赵鹏,赵某某,孙某,国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河油田晨宇集团工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锦州市凌海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19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严冰,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9月26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锦州市北宁市,住盘锦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鹏,男,1987年2月4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嘉明,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锦州市凌海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武增杰,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7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国某,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锦州市凌海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7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董某、吴某、赵鹏、赵某某、孙某、国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春福、任明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组织他人赌博牟利,于是其找到被告人吴某并让吴某联系赌博场地,随后其与被告人董某合谋召集参赌人员到吴某联系的场地进行赌博。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董某分别组织多名参赌人员,在被告人吴某联系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一工厂食堂内多次利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内外放风,被告人董某介绍到赌场的被告人赵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并收取抽头钱,董某介绍到赌场的被告人国某、孙某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每次赌博后,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按一定比例分配由赵某某收取的抽头钱归己所有非法获利,然后刘某某、董某分给参与聚众赌博的被告人吴某、赵某某、国某、孙某不同数额的钱款使三人亦非法获利。被告人赵鹏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期间,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非法获利。2014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赌场内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7万元,港币5000元。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月17日期间,罪犯张武伙同他人多次在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一鱼塘看护房等地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非法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董某、吴某、赵鹏、赵某某、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胡某、彭某某、王某某、穆某某、阎某某、高某某、庞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董某、吴某、赵某某、孙某、国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某、赵鹏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非法获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为犯罪提意者,其与被告人董某又系赌博的组织者并从中抽头渔利,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处罚,对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某、赵鹏、赵某某、孙某、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国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董某、吴某、赵某某、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相关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鹏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孙某、国某均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赌博罪且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3日在赌博现场查获的赌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该款未随案移送,故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被告人董某、孙某、国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赵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七、被告人国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八、涉案赌资人民币37万元,港币5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李宏志审 判 员  史金儒人民陪审员  冯佳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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