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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耀涛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涛,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行初65号原告陈耀涛,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杰民,区长。委托代理人曹卫,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奇,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耀涛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下称仓山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耀涛、被告仓山区政府的行政机关出庭人员陈志奇及委托代理人曹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中截村,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榕(仓)土征告(2015)5号》、《榕(仓)土征告(2014)3号》文件规定,原告家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后原告与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认为被告征收其房产和土地的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收条件,被告征收原告的房屋和土地系为了商业目的并非为了公共利益。此外,原告认为其被征收的房屋和土地不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178号批文的征地范围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仓山区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仓山区政府答辩称,1、答辩人作出的涉案项目的土地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涉案项目的土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1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201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就原告所在的台屿片区旧改项目集体土地的征收进行了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评估机构进行选定,并对征收的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后才公布,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涉案房屋位于台屿片区旧改项目的土地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事实清楚。答辩人依法征收台屿片区旧改项目的集体土地并发布的上述公告已经明确告知了征收的范围,原告不仅没有异议,且积极响应并于2015年8月25日向其所在的村委会提交《台屿片区旧改项目被征收房屋认定申请表》,办理了补偿登记手续。此后,原告又于2015年8月29日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款。3、原告提起本案之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答辩人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榕(仓)土征告(2015)5号《征收土地公告》时就已经明确告知了相关诉权。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仓山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闽政地(2015)1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十二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证据2、榕政地(2015)4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证据3、榕(仓)土征告(2015)5号《征收土地公告》及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台屿片区旧改项目用地选址红线图;证据4、榕仓国土征公告(2015)5号《征收土地公告(第十二批次)》;证据5、榕地中函(2015)539号《关于申请对台屿片区旧改项目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函》;证据6、《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台屿片区旧改项目选择房屋补偿评选机构的告知书》及现场情况记录;证据7、《台屿片区旧改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告知书》及现场情况记录;证据8、仓房征(2015)9号《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台屿片区旧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及现场情况记录、现场张贴照片记录。证据1-8证明一、台屿片区旧改项目依法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从项目征收集体土地、选定评估机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等各个程序均依法进行,并无违法,陈耀涛所述及诉请并无事实依据;二、涉案房屋在涉案项目征地范围内的事实清楚。证据9、《台屿片区旧改项目被征收房屋认定申请表》及陈耀涛房屋矢量图;证据10、《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明细单》及福建省海峡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据9-10证明陈耀涛对涉案房屋在征地范围内的事实且从未提出异议,其现在诉称“涉案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不仅自相矛盾,且无事实依据。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经质证认为,证据1和2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在合法征收的范围内,房屋是在红线图征收范围内,但是不包括住宅地。对证据3、4原告从未见过。证据5、6、7、8不能证明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对证据9原告从未到村委会办理过手续,要求被告出具证明来证明我到村委会办过手续,没有事实依据。对于被告的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征收告知书表示不认可,原告从未见过张贴的公告。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仓山区政府征地公告﹤榕(仓)土征告(2015)5号﹥;证明存在征地行政行为。证据2、补偿协议书;证明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原告的房屋在中截村。证据3、建筑许可证与规划图;证实原告房屋是合法建筑且位于中截村,被告须有规划征收红线图来证实原告房子在其征收范围内。证据4、报纸;证明被告的卖地行为与公共利益无关,也不能替代旧村改造。证据5、约谈通知书;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隐瞒行为,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当庭提交的证据有:证据6、台屿片区旧改与福州市奥体中心片区道路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宣传手册);证明都是住宅地。证据7、福州市仓山区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台屿片区旧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证明被告的征收事实不清。签约的期限是2015年6月16日;证明被告没有三十天的公示期。证据8、福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证明福州市人民政府没有这个文件。证据9、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单。证据10、图片一张;证明被告胁迫原告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和协议配套的补偿款原告方也已领取了,领款的单都是原告自己签字画押的,钱也已经打到原告账户上。对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5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9和10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但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的成立。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陈耀涛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长埕村,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榕(仓)土征告(2015)5号》、《榕(仓)土征告(2014)3号》等文件的规定,原告房屋位于上述土地征收范围内。2015年4月24日,被告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中所涉的房屋及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在仓山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告。2015年8月25日,原告与征迁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安置款。原告认为被告征收房产和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收条件,被告征收原告房屋及土地系为了商业目的并非为了公共利益。此外,原告认为其房屋和土地并不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178号批文的征地范围内,致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被告仓山区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178号《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于2015年4月24日将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仓山区政府的网站上予以公告。此外,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也于2014年就涉案土地所在的台屿片区旧改项目选择房屋补偿的评估机构在仓山区建新镇长埕村、中截村、横龙村进行了公告,而原告于2016年3月3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起诉期限。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耀涛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完育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颖颖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