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63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