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63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