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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德涛与被执行人勃利县小五站镇庆云村村民委员会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涛,勃利县小五站镇庆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罗德涛,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勃利县小五站镇庆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继东,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德涛与被执行人勃利县小五站镇庆云村村民委员会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青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青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