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狮乡王狮村两角小组53户村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狮乡王狮村两角小组53户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212号起诉人王狮乡王狮村两角小组53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孙为兴、高侯计、曲元亮、史全红、张宝柱。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史全红、孙为兴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其代表王狮村两角小组53户村民要求确认被告杨白栋持有的《小流域拍卖契约》无效,并判令杨白栋退出两角小组380亩荒山荒地。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53户村民不是杨白栋持有的《小流域拍卖契约》的签约双方,现53户村民欲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因此诉讼标的与起诉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53户村民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故本院不能受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为兴、高侯计、曲元亮、史全红、张宝柱等王狮乡王狮村两角小组53户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