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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执字第664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文章审 判 员  罗桂华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