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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孟某某、朱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孟某某,朱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07号原告闫某某,女,193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朱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