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孟某某、朱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孟某某,朱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07号原告闫某某,女,193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朱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