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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贤国与袁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国,袁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4024号原告徐贤国,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袁翔,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原告徐贤国与被告袁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贤国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贤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徐贤国承担。审 判 长  陈历代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