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贤国与袁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国,袁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4024号原告徐贤国,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袁翔,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原告徐贤国与被告袁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贤国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贤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徐贤国承担。审 判 长 陈历代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