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三初字第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圣国与被告孙瑞霞、屈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圣国,孙瑞霞,屈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三初字第847-2号原告冯圣国,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万荣县城。被告孙瑞霞,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屈文国,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系孙瑞霞丈夫)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万民三初字第8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2014)万民三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冯圣国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姚惠萍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原告冯圣国提供担保的现金1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