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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刘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杰,刘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刘志杰,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纯,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杰诉被告刘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志杰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