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阴鹏鹏与阴晓蓓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某甲,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19号申请执行人阴某甲,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阴某乙,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阴某甲与被执行人阴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阴某甲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阴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阴某甲彩礼款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阴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阴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