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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西海岸天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天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364号原告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法定代表人刘伦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纪奎,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蒂,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西海岸天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西海岸天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1650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