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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齐娟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娟,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353号原告齐娟。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滨。被告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娟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25元,原告齐娟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齐娟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