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宁,男。被执行人:高静,。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