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611号原告陈某某,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丁某某,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