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谭玉珍与马治山、马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珍,马治山,马强,青岛利强铜业有限公司,时向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谭玉珍。被执行人马治山。被执行人马强。被执行人青岛利强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19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马强,经理。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时向向,系第四被告。被执行人时向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玉珍与被执行人马强、马治山、时向向、青岛利强铜业有限公司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1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