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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赖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公民身份号码×××0818,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普宁市池尾街道华市。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1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威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赖某在惠来县隆江加油站前的交叉路口,以人民币700元向一外号叫“老姿娘”的女子(另案处理)购买20多克冰毒供自己吸食。次日,赖某在普宁市华侨医院旁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冰毒20.0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及查获毒品相片、称量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仍非法持有十克以上,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赖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赖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