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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苏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3刑初16号公诉机关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928,初中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农业,住阳山县。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阳山县看守所。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某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至2015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阳山县青莲镇高峰市场中通化肥农药店对面树下空坪处通过提供场地、桌椅、扑克牌等,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开设赌场,每天抽头渔利300元,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9000元。2015年9月13日17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阳山县青莲镇高峰市场中通化肥农药店对面树下空坪处查获参赌人员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何某乙亦、陈某甲、黄某乙等六人,并在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570元及赌具扑克牌52张,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摘抄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何某乙亦、陈某甲、黄某乙、陈某乙、梁某、陈某戊、陈某丁的证言,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和阳山县公安局暂扣财物清单,开设赌场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入所体检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苏某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被告人苏某对其犯罪经过作了供认并与上述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570元(存放在阳山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52张,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伟珍审 判 员  汤杏君人民陪审员  谢洁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健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