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蒋丽霞和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丽霞,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1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丽霞,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姚晓军,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健兴,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专职书记。委托代理人唐建红,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丽霞因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蒋丽霞称因瞿朝良未经任何部门审批非法建房阻断其出路,蒋丽霞曾于2012年底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和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社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蒋丽霞于2012年11月29日撤回起诉。2015年9月14日蒋丽霞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不履行拆除非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为由,起诉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原审法院以“蒋丽霞于2012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现又以同一事实及理由重新起诉,且无证据显示其有正当理由”为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由于蒋丽霞之前是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和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社区为共同被告,起诉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此次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尽管诉讼请求还是要求履行拆除非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但上述四家单位所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尽相同,仅以诉讼请求相同,原审法院就以“又以同一事实及理由重新起诉,且无证据显示其有正当理由”的认定而裁定驳回蒋丽霞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刘祥礼代理审判员 董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