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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财保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松贵与被申请人刘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贵,刘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财保003-1号申请人陈松贵,女,194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新年,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陈松贵之子。被申请人刘昆,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4月21日,本院依据申请人陈松贵的申请,依法作出(2016)豫1727财保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昆驾驶的豫Q*****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60000元)。2016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刘昆所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胡友亮自愿用现金60000元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刘昆所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昆所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胡友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昆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辆的扣押。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桂晓燕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