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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谭辉与谭学才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辉,谭学才,蒋金辉,谭义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辉。委托代理人:王静,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天明,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学才。一审第三人:蒋金辉。一审第三人:谭义民。再审申请人谭辉因与被申请人谭学才及一审第三人蒋金辉、谭义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谭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