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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刚与丁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60号申请人李刚,男,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丁勇,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刚与被执行人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勇主动按照(2014)淮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6执00260号案执行。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杜运明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