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执异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家兵与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公司解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周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执异15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法定代表人田桂姣,该公司执行董事。异议人(被执行人)田桂姣。申请执行人周家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家兵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称:本院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其将电线杆从申请执行人周家兵所有的厂房通道迁移的执行行为,不属(2015)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06号调解书所涉的执行范围,故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家兵诉被告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06号调解书。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周家兵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主文十三条,即申请执行人周家兵于2016年1月30日前自行将分得的设备搬走,费用自理;异议人田桂姣亦于同年1月30日前自行将所分得的设备、物品等从申请执行人周家兵所分得的厂房、办公室内搬走,费用自理,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高压电线杆及电线从其所有的厂房通道迁移。另查明,电线杆及电线属异议人田桂姣所有,异议人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西边三跨间北边靠生茂特钢的通道,归申请执行人周家兵所有,双方对此并无争议,拟执行迁移的高压电线杆及电线在上述通道上,异议人田桂姣亦认可。本院认为,(2015)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06号调解书主文十三条,明确要求异议人田桂姣将所分得的设备、物品等从申请执行人周家兵分得的厂房、办公室内搬走。该电线杆及电线属于异议人田桂姣分得的财产,且该电线杆及电线在申请执行人周家兵的厂房厂区通道上,异议人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对此无异议,故本院执行通知要求异议人田桂姣将该电线杆及电线从申请执行人周家兵所有的厂区通道上迁移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异议人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石市全通特钢有限公司、田桂姣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