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02民初2010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而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生育长子牛村永永,现已结婚成家。××××年××月生育次子牛永杰。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发生矛盾,经多次调解未果,致使分居生活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准予离婚,并分得拆迁补偿房屋一套。被告李某某辩称,1、我们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八年多了,我同意离婚;2、我们双方除了有一套自建房屋外,没有其他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牛存永,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牛永杰。原、被告双方在周口市川汇区川东工业基地牛滩村三组有自建房屋一套,无其他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牛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二、如果原、被告双方在周口市川汇区川东工业基地牛滩村三组自建的房屋拆迁补偿,如果补偿四套房屋,应给原告牛某某留住房一套;如果没有补偿四套房屋,原告牛某某将不再要求有住房。三、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牛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或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连东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