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开平与被执行人陈光、石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开平,陈光,石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钟开平,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陈光,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石海强,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其在2016年3月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陈光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系陈光与魏晔夫妻共同债务,魏晔有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魏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魏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李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