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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开平与被执行人陈光、石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开平,陈光,石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钟开平,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陈光,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石海强,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其在2016年3月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陈光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系陈光与魏晔夫妻共同债务,魏晔有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魏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魏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李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宇 微信公众号“”